咸鱼买到假货 怎么办,咸鱼买到假货怎么办,钱能追回吗?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出售和购买闲置物品,这推动了像某鱼、某转等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的兴起。然而,在这些平台上进行二手交易时,由于买卖双方的信用缺乏保障,消费者很可能会遭遇购买假货的风险。那么,如果在二手平台上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是否可以主张赔偿呢?是否可以像在正规商品网站上那样要求“退一赔三”?而当卖家“失联”时,我们又是否能够向二手交易平台寻求赔偿呢?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应当从《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入手,以寻求答案。
一、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我可否请求卖家赔偿?
(一)购买者享有退款和退货的权利。
如果买方在购买商品之前对商品的真伪毫不知情,并在收到货物时发现其为假冒伪劣商品,那么买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从而要求退款和退货。
根据《民法典》第610条的规定,如果标的物未达到质量标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该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此时,如果买方选择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相关风险(如标的物的损坏或灭失)则由卖方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二手商品交易平台的买家如果发现所购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有权拒收该商品并解除与卖家的交易合同。同时,依据《民法典》第566条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依据实际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相关方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享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这表明卖方需配合进行退货和退款。而如果买方因该商品产生了额外损失,也有权向卖方索赔。
在假冒伪劣商品猖獗的环境下,即使卖家将买家引导至其他私人平台或者线下进行交易,仍然有义务进行退货和退款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若平台内的经营者在售卖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其员工引导消费者使用交易平台以外的支付方式,消费者可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承担作为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如果经营者以未通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理由进行辩驳,法院将不予支持其抗辩。
因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性质并不会因为是否使用固定平台而有所改变。在退货和退款方面,无论是通过二手商品交易平台还是其他方式进行购买,买方都拥有退货和退款的权利。
(二)在某些情况下,买方可以向卖方请求赔偿金作为惩罚。
在实际交易或一手商品交易平台中,消费者若购买到的商品与合同约定的质量不符,且如果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申请三倍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其增加赔偿。赔偿的金额应为消费者所支付商品的价格或服务费用的三倍。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低于五百元,则应至少为五百元。若法律有其他特别规定,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这表明在“商家—顾客”的关系中,法律对消费者提供了倾斜的保护。当商家实施欺诈时,他们需要承担三倍赔偿的更高责任。
然而,在二手商品交易中,卖家是否被视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中所定义的“经营者”是一个关键问题。卖家是否被认定为“经营者”将直接影响到双方在矛盾解决时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具体案件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内容,如果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商品时遭受损害,法院将综合考虑销售者所售商品的特征、来源、数量、价格、交易频率、是否存在其他销售渠道以及相关收入等因素。若能认定该销售者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销售者承担经营者的相关责任,法院应予以支持。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通常会审查卖家所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销售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以及收入等方面,以确定其是否在进行“商业经营活动”。因此,法院的审查重点通常放在“商业性”上。一般而言,如果在二手交易平台上,某种或某类商品频繁被出售,且价格保持稳定,并且这些商品已经经历过多次交易,那么该出售主体通常会被认定为“经营者”,从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相应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我注意到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查重点逐渐从卖方是否是经营者转向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这从另一个角度表明,法院通常对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上的卖家是否被认定为“经营者”持积极态度。
二、卖家“跑路”,我可否请求平台赔偿?
有时,一些卖家在售出假冒伪劣商品后会采取“人间蒸发”的策略,如不回复信息、注销账户等,以逃避买家对他们索赔的责任。那么,这种做法是否能够真正逃避责任呢?在什么情况下,买家又可以向二手交易平台主张损害赔偿呢?
当卖家失联时,平台有责任向买家提供卖家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买家能够对卖家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采取法律手段,如提起民事诉讼或报警等救济措施。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如果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方无法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该平台要求赔偿。此外,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承诺,必须履行相关承诺。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赔偿后,平台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追讨相关费用。
这表明,如果平台不配合买家向卖家进行追偿,或者无法有效提供卖家的相关信息,那么平台需要承担补充责任,需对消费者赔偿卖家本应承担的损失。当然,平台在承担赔偿后,有权向卖家进行追讨。
三、总结
当朋友在二手交易平台购买到“假货”时,不应该只感到愤怒,而是要主动收集证据并与卖家沟通,维护自己的退换货权益。如果卖家具备“经营者”的条件,朋友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申请“三倍赔偿”。
如果卖家关闭店铺逃避责任,朋友们可以向二手交易平台求助,要求获取卖家的基本信息,以便进行后续的权利维权。如果平台拒绝提供这些信息或根本无法提供,朋友们还可以向平台主张自己对卖家的权益。
参考文献:
肖顺武在其文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谦抑性》中探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适度性,该文于2019年第5期的《法商研究》杂志发表。
吕来明与陈天舒在2021年第24期的《商业经济研究》上发表了题为《二手物品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行机制及义务承担规则》的文章。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案件号:津02民终5143号)。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4民终14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2021)粤01民终31026号民事判决书。
本篇文章仅反映了作者个人的看法。
责任编辑:王懋祺
文字编辑:杨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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