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项目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75亩)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7.5亩)以上但不超过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但不超过5万立方米的项目,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而对于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7.5亩)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则无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但项目承办单位和责任人依然需要依法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生产建设单位在竣工投产的生产建设项目中没有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需要尽快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如果生产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如果项目已经投产使用两年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如果项目在两年内完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设定期限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对于超过期限仍未补办手续的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相应处罚。
在进行土石方工程时,若项目地点和规模未发生重大变化,但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可能需要编写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报告。
当土石方工程的总量增加30%以上时,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修改。
确定表土保护率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测量,二是估算计算。
直接测量的方法,可通过在场地选择代表性样地进行采样,采集不同深度的土壤样品后,测定每层土壤的含水量和干重,计算出含水量和干重的比值,以确定每层土壤的容积重量。然后再测定每层土壤的容积重量和其含水量,最终计算出各深度土壤的保护率。
估算计算的方法,通过考虑场地情况、工程类型、土壤种类和生长植被等因素,结合相关公式进行计算,得出表土保护率的估算值。
这两种方法都可以用于补办水土保持方案时确定表土保护率,选择合适的方法取决于实际情况和资源可行性。
应当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表土保护率指标。
房地产类项目中的屋顶绿化是否被纳入植被措施面积,以及是否计入林草覆盖率的指标计算,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定,林草植被面积是指生产建设项目中需要承担防治责任的范围内所有人工和天然的林地、草地面积。此外,零星植树也可以根据不同树种的造林密度折合为面积。因此,在考虑房地产项目的屋顶绿化面积时,可以将其纳入植被覆盖面积,并计入林草覆盖率的指标计算。
建设单位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长期不开工,是否需要重新编制方案?
已经获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项目,若无新立项,无需重新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若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具有有效期限,则需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有哪些生产建设项目需要进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时,需依法进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对于实行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的项目,虽然不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但生产建设单位仍应当依法承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水土保持方案允许分期编制,并对各阶段计划的实施和成效进行分期验收。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以项目立项为依据。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整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例如,如果一个生产建设项目在发展改革等部门分期立项,可以根据分期立项的情况,分期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在每个分期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房地产开发项目产生的弃土委托第三方渣土公司进行清运至城管部门划定的渣土消纳场地堆放。这些弃土所占地是否属于项目的环保责任范围?
弃土堆放在渣土消纳场,如果不属于项目征占用土地范围,就不应该被视为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的一部分。
是的,开发区统一编报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但是开发区内的项目仍然需要编制针对性的水土保持方案。这是因为水土保持方案需要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包括针对性的本地土壤、植被和地形特征,以确保项目开展过程中对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在开发区“五通一平”之前,开发区管理机构必须先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在这一报告的基础上,开发区内的项目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将根据开发区入驻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责任主体。
在设置土石方临时周转倒运场地时,应遵循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的规定。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中的第3.2.5规定,禁止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这是一项强制性规定,对永久或临时存放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如果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立的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于10米,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提交审批部门审批?
生产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设时,需要先获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将其纳入验收管理。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建设单位无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手续。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步骤如下:
1. 确定变更内容:首先,需要明确要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哪些方面的变更,比如项目范围、工程设计、施工方法等。
2. 收集资料:收集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和数据,包括原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原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3. 分析影响:对提出的变更进行影响分析,包括对水土资源、生态环境、施工工艺、经济成本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
4. 编制报告:根据变更内容和影响分析,编写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其中包括变更的原因、目的、范围、影响评价、应对措施等内容。
5. 报批审批:将编制完成的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确保变更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
6. 实施监督:在获得审批通过后,按照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实施,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以上就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一般步骤。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一经批准后,若项目地点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建设单位需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提交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具体章节编排及附图附件等,可参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B.1中相关规定,并同时应当符合65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重点分析报告应包括变更原因、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变更及估算的投资等内容。
在城市区域房地产项目的施工场地周围设置临时施工围挡是常见的做法,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和秩序。在“五通一平”前,施工围挡可以作为水土保持措施的一部分纳入考虑,以防止施工过程中的土壤流失、水源污染等环境问题。这样的做法有助于保护周边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水土保持措施的界定不应仅仅停留在表面。
商品料场是工程建设中常用的原材料存放场所,其范围的管理与维护对于水土流失防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商品料场的范围可以被纳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范围之中。
商品料场属于非项目征占用土地范围时,不应该被纳入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规定城市地区项目应布设蓄水池,但是否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设置?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不强制要求设置蓄水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建设单位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分期建设,每个分期建设都需要独立立项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这是因为每个分期建设都可能涉及不同的地理环境、土壤条件和施工特点,因此需要针对每个分期制定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以保护土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根据规定,每个生产建设项目都必须编制一份水土保持方案。如果立项文件有两个,则需要分别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根据养牛场项目计划建设9个牛场的情况,应该编制9个水土保持方案。每个牛场的地理环境和土壤条件可能不同,因此需要针对每个牛场分别编制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生产建设项目,需要编制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例如,对于养牛场项目,如果只有一个立项文件,仍需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
在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中,水土保持投资是按概算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投资,应该根据实际估算进行编制。
水利水电类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根据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575-2012)来编写。
自2019年4月1日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开始实施。因此,水利水电类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和章节编排应根据新标准执行。
在平原地区开建房地产项目时,仍然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平原地区的水土条件虽然与其他地区有所不同,但也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当地的水土资源,预防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等问题。因此,对于平原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依然需要根据当地的地质地貌情况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以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水土保持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重要性取决于地区的地形和环境。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需要特别关注水土保持方案。
单位水平评价证书是水土保持方面评定单位的专业资质证书,没有这个证书的单位在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时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水土保持方案需要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以确保项目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能够有效保护地质环境和水资源。
根据国发〔2015〕58号等文件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因此,并非所有单位都必须委托星级的机构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时是与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对比,而不是与初步设计阶段的水土保持设计对比。
在实施水土保持方案过程中,如需对水土保持措施进行重大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此外,水土保持方案的任何变更都必须与原先获批准的方案进行比对。
在一个立项中,包括一个水土保持方案,分为三个地块建设,每个地块的水土保持工程都需要单独进行验收。
可以对水土保持设施的自主验收进行分阶段实施。验收报告的内容编制应当遵循《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等相关规定。
在灌注桩施工中,泥浆沉淀是一种重要的水土保持措施。泥浆沉淀可以有效防止泥浆污水流入周围环境中,保护土壤和水资源。因此,在灌注桩施工中,对泥浆沉淀的处理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水土保持措施应当主要是以水土保持功能为重点。因此,在灌注桩施工中,对泥浆沉淀的处理必须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加以考虑。
生产建设项目林草覆盖率未达到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情况,可能会在审查中受到质疑,并面临审查不通过的风险。
可以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调减,但需要充分说明依据的标准和理由。
建筑垃圾消纳场无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相关手续,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吗?
根据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应为生产建设项目。判断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是否经过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立项审批来确定。因此,未经立项要求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因此无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然而,在建设和运行期间,可能会涉及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植被和排放建筑垃圾等活动,所以经营管理单位在建设和运行期间应该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以防止新的水土流失的产生。
判断弃渣场是否需要进行稳定性评估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弃渣场的地质情况、排渣量、周围环境、历史渣场稳定性情况、天气条件等。只有根据这些因素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评估,才能够确定是否需要对弃渣场进行稳定性评估。
弃渣场的稳定性评估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4级及以上的弃渣场更应该重视。同时,对于其他弃渣场,也应该根据选址、堆渣量、最大堆渣高度和周边重要防护情况进行必要的稳定性评估。
生产建设项目采取了水土保持措施,将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控制在项目建设区防治责任范围内,并不能理解为该项目没有造成水土流失危害。
生产建设项目是否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不仅需要考虑项目区本身的土石方是否控制在范围内,还需关注外排水的含沙量是否导致淤积或冲刷、施工扬尘是否得到充分控制。此外,还需要考虑项目建设完成后,地形和地表的改变是否会影响周边区域的水流方向和大小,从而造成潜在危害。
由于生产建设项目的工程规模发生变化,导致工程占地面积减少较大,以及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总面积等水土保持措施的减少量超过了30%。基于这一情况,是否需要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手续呢?
根据规定,如果生产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占地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但表土剥离量和植被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提交给原审批机关审批。当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减小导致工程占地减少,从而表土剥离量和植被措施面积减少,这部分不计入变更计算。但如果在项目实际占地范围内,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需要变更的情况,建设单位则需要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提交给原审批机关审批。
林草恢复期与自然恢复期有什么区别?
林草恢复期是指在林区或草地受到破坏后,人工干预下促进植被恢复的时间段,通常需要采取种植树木或草皮覆盖等方式来促进植被的生长和恢复。
而自然恢复期是指在没有人工干预的情况下,受到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自行进行植被和生态系统的自然恢复的时间段。自然恢复期通常取决于环境条件和植被的生长速度,通常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完成植被的恢复。
林草恢复期指的是从林草工程施工结束到其发挥水土保持功能所需的时间。自然恢复期则是指在生产建设项目施工扰动结束后,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下,裸露土地逐渐趋于稳定、植被自然恢复或在干旱、沙漠地区形成地表结皮,土壤侵蚀强度减弱并接近原土壤侵蚀模数所需的时间。自然恢复期的主要目的是确定水土流失预测时段,各施工单元的自然恢复期应从施工扰动结束时开始计算。
围堰拆除是否应包括在水土保持措施中?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14〕58号),围堰的修建和拆除并未被明确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在围堰拆除过程中涉及土石方的转运和堆放等工作时,应当同时做好相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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